山東省濟寧市郭里司法所響應上級要求,以建立郭里鎮(zhèn)公共法律服務中心為契機,積極開展“一村(社區(qū))一法律顧問”主題活動,多措并舉,狠抓法律援助工作提質增效。
簡化審批手續(xù),家門口就能申請法律援助。2014年在司法所掛牌成立了“郭里法律援助工作站”。積極開展“一站式”法律服務,全面解決法律服務“最后一公里”的短板。當事人可以到法律援助工作站申請法律援助,如果有意向調解結案的,司法所工作人員只要將受援人的有關情況,通過網(wǎng)絡平臺向司法所法律援助中心報批,經(jīng)審查確定案號后即可辦理。
調解優(yōu)先、援調對接,著力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確實將法律援助與人民調解兩種職能有機結合起來,運用援調結合的工作法,實現(xiàn)法律援助和人民調解的良性互動,充分發(fā)揮非訴訟法律援助案件內容廣、形式多、易操作、成效快、作用強的特點,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且能以非訴訟結案的簡單民事案件,以非訴訟調解結案,使糾紛通過合法途徑解決,避免當事人通過非正常渠道解決糾紛而給社會穩(wěn)定帶來影響,有效地化解社會矛盾。今年3月,工作站接到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啟動“援調對接”機制成功調處一起雇工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據(jù)了解,去年6月,趙某雇傭田某運送槽鋼過程中,田某駕駛汽車發(fā)生翻車,被送往醫(yī)院救治共花去住院醫(yī)療費人民幣1萬余元。治愈出院后,雙方就住院醫(yī)療費、誤工費及營養(yǎng)費等賠償問題發(fā)生糾紛,自行多次協(xié)商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田某走投無路,申請法律援助。工作人員經(jīng)過調查,終于查清楚了案件的事實。雇主趙某在村里承包工程多年,在村里口碑不錯,出事之后,積極為田某治療,并承諾負擔一切必要費用。后因田某獅子大開口,向其要20萬元。雙方發(fā)生了矛盾,趙某感覺被訛詐,同時村民的閑言碎語,讓其倍感壓力,心生不悅,不再過問此事。工作人員終于找到了案件的突破口,一方面向雇主趙某講解相關法律、法規(guī),指出雇主趙某多次躲避、拒接電話等這些行為是不妥當?shù)模瑫r對造成田某人身傷害事故原因及責任進行了分析。另一方面,田某自身也存在一定過錯,承擔一定責任。如果雙方因賠償問題對簿公堂,不僅僅為此付出了大量的精力,還傷害彼此之間多年的感情,畢竟都在一個村,抬頭不見低頭見。雙方最終各讓一步,在法律援助工作站達成調解協(xié)議,調援結合工作越來越被群眾認知和接受。
擴大非訴訟法律援助工作的知曉率。將法律援助便民服務卡發(fā)到群眾手中,對法律援助工作中遇到的典型案例及時予以宣傳報道,以案說法,提高社會各界和廣大群眾的依法維權意識,引導矛盾的良性發(fā)展,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應。
加大農(nóng)村非訴訟法律援助工作力度。方便農(nóng)村困難群眾尋求法律援助,積極拓展非訴訟法律援助,堅持把調解優(yōu)先原則貫穿于法律援助的全過程,更多地采用訴前調解或和解的方式解決村民之間的矛盾糾紛,提高法律援助在農(nóng)村的覆蓋面,努力實現(xiàn)“能援則援、應援盡援”目標。今年2月,臥牛村村民趙某蓋兩層小樓,在修建過程中,因房屋修建過高,導致房屋將鄰居孫某家院內陽光遮擋,雙方產(chǎn)生矛盾,并為此大打出手,雙方均有不同程度受傷。孫某來到工作站申請法律援助,工作人員本著能調不訴的原則,將矛盾化解在萌芽階段。一是告知趙某相鄰權、土地管理等法律知識有關規(guī)定,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同時蓋樓房本來是件大喜事,圖個順利,不要因小失大。二是積極做好孫某的安撫工作,遠親不如近鄰,鄰里之間和睦相處,以和為貴。同時農(nóng)村關于日照采光方面的問題目前還沒有明確法律規(guī)定,因為這點小事,起訴至法院,未免小題大做。經(jīng)過工作人員來來開導勸說和耐心細致的講解法律法規(guī),雙方互相做出讓步,達成書面協(xié)議,此案得以圓滿解決。
郭里司法所將進一步拓展法律援助事業(yè),堅持做到“維護法律、熱情服務、扶弱濟貧、匡扶正義”,加強與鎮(zhèn)綜治、信訪辦的溝通協(xié)調,將基層法律援助工作向更廣大的層面發(fā)展,使法律援助事業(yè)成為廣大人民群眾頭上一片公正的藍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