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案723起、詐騙金額逾180萬元、700多名被害人遍及全國,備受關注的“2·18”特大電信網絡詐騙案日前宣判。
該案因2018年2月18日被害人向安康鐵路公安處報案而案發(fā),公安部定名“2·18”特大電信網絡詐騙案,并指定安康鐵路公安處管轄。陜西省安康鐵路運輸檢察院指控,2017年7月至2018年7月期間,被告人李某、黃某等人建立非法傳銷組織,要求參加者繳納2900元的費用獲得加入資格。該傳銷組織分為業(yè)務員、主管、主任、經理、老總五個層級,在湖北省荊州市、隨州市及河南省方城縣等地活動并設立多個窩點,其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共計47人。為維持該傳銷團伙的生活及運轉費用,團伙成員通過微信交友軟件,修改個人資料為女性身份添加陌生男性為好友,虛構自己為單身女性,以談戀愛為由騙取被害人信任,繼而編造與被害人見面需要路費、生病需要醫(yī)藥費等事由向被害人索取錢財。截至案發(fā),該團伙共作案723起,詐騙金額共計180余萬元,723名被害人遍及全國各地。
今年7月24日,安康鐵路運輸檢察院經過幾個月的努力,完成了該案58冊案卷、148張光盤的審查,制作審查報告543頁,起訴書136頁,以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和詐騙罪,將該案47名被告人提起公訴。檢察機關向每一名被告人都認真解讀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法律規(guī)定,在辯護律師的見證下,該案47名被告人均自愿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今年9月24日至10月31日,安康鐵路運輸法院分別在案發(fā)地陜西省漢中市、西安市、安康市和貴州省德江縣開庭審理。
法院經審理后作出一審宣判,認為檢察機關指控的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和詐騙罪罪名成立,并采納了檢察機關對該案提出的所有量刑建議,其中詐騙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之一的被告人李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詐騙罪,數(shù)罪并罰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30萬元;另一名首要分子被告人黃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詐騙罪,數(shù)罪并罰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30萬元;其他41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十二年至八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各并處罰金。對作案時未滿十八周歲且犯罪情節(jié)較輕的3名被告人以及犯罪情節(jié)較輕的1名被告人,依法宣告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