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對于平頂山消費者唐先生來說,是非同尋常的一天。
這天,他于2016年7月28日在淘寶買到假貨一案終于有了結果:二審判決書下達,駁回淘寶上訴,維持一審判決,淘寶應給付唐先生網購損失賠償款48元。
【案情回顧】
2016年7月28日,唐先生在淘寶網訂購“2016夏季薄款男裝英倫男士立領短袖T恤純棉印花青年polo衫”。
2016年7月30日,唐先生收到一件圓領老年上衣,且屬于“三無”產品。隨后,唐先生與賣家、淘寶聯系,被多方推諉。
2017年8月25日,唐先生把淘寶列為被告,起訴至平頂山市衛(wèi)東區(qū)法院。
2017年11月25日,平頂山市衛(wèi)東區(qū)法院一審,判決淘寶向唐先生給付網絡購物損失賠償款共計48元。
2017年12月11日,淘寶向平頂山中院提起上訴。
2018年1月,平頂山中院公開審理此案。
2018年4月10日,平頂山中院向唐先生送達終審判決,淘寶敗訴。
【最新進展】
駁回淘寶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被認為“小題大做”的他勝訴
2018年4月10日中午,平頂山的唐先生收到郵局送來的法院判決書。
唐先生忐忑地打開判決書,一頁一頁地往下翻,當看到判決書的第14頁赫然寫著“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時,他泫然淚下。至此,他于2016年7月28日在淘寶買的假貨一案終于塵埃落定。
“這個結果,在意料之外,也在意料之中。”2018年4月11日,唐先生在接受河南商報記者采訪時稱,電話那頭,他仍然難掩激動。
唐先生稱,因為在網上買了一件售價16.5元的假冒偽劣服裝起訴淘寶,他受到來自單位、家庭及各方的質疑。“他們都認為我是小題大做、自不量力,說作為全球最大的網購平臺淘寶網實力龐大,我勝訴無望。”
這段時間,唐先生頂著多方壓力,堅持上訴、應訴,好在,一審贏了,二審又贏了。
“其實對于我來說,這個官司,索賠不是目的,只是希望借此能引起淘寶網重視,以后能規(guī)范經營,讓大家在網購時放心!”唐先生稱。
【判決結果】
淘寶應負連帶責任
4月10日送達唐先生的判決書稱,根據淘寶公司提供的“交易日志”顯示內容,在唐先生申請退貨退款時,淘寶賣家翟某仍拒絕退款,可以認定有欺詐行為,可以依法增加賠償金額。
鑒于唐先生網購商品價值16.5元,現判淘寶賠償商品價值16元,并雙倍賠償32元,共計向唐先生賠償網購損失48元。
淘寶可在承擔責任賠償后,向銷售者翟某追償。
對于淘寶辯稱自己不應負連帶責任一說,判決書稱,淘寶作為網絡交易平臺的提供者和管理者,在本案糾紛發(fā)生前,應當了解、掌握涉案賣家差評率非常高等情況,但淘寶卻未采取有效措施對涉案賣家翟某進行監(jiān)管。
在糾紛發(fā)生后,淘寶既沒有及時向投訴者提供賣家的真實有效信息,也沒采取有效措施及時解決雙方糾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關于“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之規(guī)定,淘寶應對賣家的欺詐行為承擔連帶責任。
新聞1+1
在淘寶買了假油煙機
法院判賣家賠28512元
得知唐先生勝訴后,與唐先生有相似經歷的杜先生很高興。
2016年10月10日,杜先生在淘寶網花3168元買了一臺抽油煙機。當年11月2日,杜先生從老板廚具鄭州售后部門得知自己買到了假“老板”,之后經過檢測確定所買產品是假冒產品。隨后,杜先生從淘寶獲悉了賣家許某的電話等信息,但是一直和許某聯系不上。于是,杜先生把許某和淘寶一起起訴到法院。
2017年11月23日,鄭州市中原區(qū)法院公開審理了此案。2017年12月4日,鄭州市中原區(qū)法院一審判決被告許某(淘寶賣家)賠償杜先生購物損失28512元。判決同時稱,杜先生要求淘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杜先生對此判決不服。他認為,淘寶賣家許某至今聯系不上,淘寶作為網絡交易平臺卻被判無責,自己的損失如何挽回?遂向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鄭州中院”)提起上訴。2018年3月29日,鄭州中院公開審理了此案。截至目前,二審判決還沒出來。
4月11日,在接受河南商報記者采訪時,杜先生稱,唐先生的勝訴給了他告贏淘寶的信心。